2020年网络侵权典型案例 网络侵权发表时间:2020-11-16 11:56 ![]() 导读: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在其中也存在着侵犯人格权、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任何信息进入网络,保护不力就很有可能会被大面积传播甚至侵犯到自身的权利。也由此引发出了很多网络侵权纠纷。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 2020年网络实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亿房公司取得亿房文字及图形(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955752,核定服务项目第38类即电信类。2003年9月,亿房公司委托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指定代理商劲捷公司在3721网站注册了企业实名亿房,使用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其中亿房公司即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为:甲方同意并愿意遵守《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甲方申请注册的实名应符合《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亿房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地产动态、新房信息、二手楼市等。2003年10月,王俊通过劲捷公司向3721网站注册了亿房网网络实名。并与其www.027house.com网站链接,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屋信息等。原告起诉后,王俊收到三七二一公司的暂停服务的通知。亿房网网络实名已暂停使用。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第1-2条载明,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或是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当上网用户输入亿房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亿房WWW.FDC.COM.CN 网站/网页(原告开办),同时还在另一个窗口中显示带有“亿”字的关联网络实名的列表,并在列表的第一行显示该网站实名。当上网用户点击亿房网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只显示亿房网网络实名所指向的www.027house.com网站。另外,王俊的www.027.house.com网站使用的图标与亿房公司注册的亿房商标所保护的图标在图形设计、颜色上有明显区别。 原告亿房公司以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被告王俊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利用原告亿房商标和所经营的“亿房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王俊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客户资源的流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注销被告王俊在其网站注册的亿房网网络实名;判令王俊停止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终断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与该网络实名的链接;判令两被告在3721网站显著版面登载向原告的致歉声明,说明注册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院判决: 王俊以亿房网实名所提供的服务与亿房公司以亿房实名在网上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服务。三七二一公司为王俊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及王俊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亿房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亿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亿房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按原判执行。 小编评析: 原告亿房公司是注册号为1955752号亿房文字加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在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8类即电信服务类予以保护。亿房公司以亿房商标作为WWW.FDC.COM.CN 网站的网络实名,其网上服务内容不在该商标核准服务的范围内。 2020年网站侵犯录用制作者权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是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的版权人。青岛信息网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侵犯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浏览网站的经过进行了公证,其具体情况为:点击该网站首页中的音乐栏目链接进入名称为“捷讯音乐听吧”网页;点击该网页上方的“男歌手”进入“男歌手”网页,再点击“李克勤”的链接,进入“李克勤歌曲列表”;该页面有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以及由李克勤演唱的其他歌曲,上述歌曲可供网络用户在线收听也可以下载到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中收听;在下载上述七首歌曲时,显示上述文件来自于www.qdinfo.net,上述网站页面的下方均标有“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上述网站提供的李克勤的歌曲与原告制作发行的CD唱片中的歌曲完全一致。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亚洲区总监饶锐强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证明这七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属于原告享有。 在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如下事项:法定代表人为郭丰、住所为市北区浮山后四小区58号2-702室,联系电话为8755320。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为多媒体技术及系统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程序设计。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其制作了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网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六万元。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制作了该网站,被告作为从事计算机应用服务的公司,应当熟悉互联网的应用与操作,如果存在案外人以其名义制作侵犯他人权利网站的情况时,被告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并可以制止。可认定,本案被告即为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青岛信息网”的制作者。 2020年间接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大众交通享有“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原告大众搬场经大众交通授权,获准在上海地区经营搬场业务时排他使用“大众”商标。大众交通使用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大众”商标曾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两原告诉称,在三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百度网(www.baidu.com)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经营者擅自使用“大众”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两原告认为,百度网上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两个栏目属于网络推广形式的广告,因此,三被告在百度网上的广告栏目中擅自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受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两原告只起诉了三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应仅就其帮助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断开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故判决被告在百度网“竞价排名”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百度网应当知道“大众”商标和“大众搬场”在上海地区的知名度,而其未尽到审查第三方网站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其与原告是否有关联的义务,属于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导致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百度网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 2020年网上发侮辱信息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10年李兵(化名)和王霞(化名)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对双方来说还算是幸福,但是时间一长,双方逐渐出现了摩擦。双方矛盾的起源在于李兵生活懒散,工作不上进。2011年6月,双方在争吵后达成一致意见趋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所以很快就办理完了相关手续。双方的关系本应随着双方离婚登记而终结,但是王霞在离婚2个月发现李兵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些问斩,这些文章以讲述故事的方式描述了很多关于王霞的内容,其中很多内容都涉及王霞的具体信息包括王霞的身份信息和单位,而且这些信息下流且属编造。2011年6月份王霞告知某网络公司要求其删除关于对自己侮辱的相关内容,几天后网站采取行动删除了这些信息。 2011年7月,王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兵停止侵权,并且在某网站上连续30日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要求法院判令某网站对上述请求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2011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侵权案件。法院认为李冰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网站对着相关损害无责任。遂判令被告李兵在某网站连续30天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王霞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李兵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所有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而网站在得到王霞通知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的信息,有效地阻止了侵权后果的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网站对李兵的侵权行为不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网络侵犯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小丛本是一个开朗爱笑的姑娘,但从2013年3月起她莫名地感觉到同事们看她的眼神有些怪怪的,常常是一到公司看几个同事聚在一起小声议论着什么,看到小丛来了又中止了议论各自散去。她在公司无论做什么事都会感觉到有眼光在异样地审视着她,令她只觉得背上一阵阵地寒意袭来。接着她又在微信上和QQ上碰到陌生的女性向她打招呼,邀请她加为好友。很快有关系好的朋友告诉了她原因。有一个网名叫樱桃小丸子的人在网上散布了很多侮辱她人格和贬损她名誉的话。小丛吃惊不小,立即上网查看,这一看肺都快气炸了。这个叫樱桃小丸子的人居然对她的情况十分了解,不仅知道她的朋友圈里有哪些人,还知道她任职的单位,在公司的微信平台和她的微信好友圈里对她肆意进行人身攻击。小丛还在樱桃小丸子的博客空间里发现了大量这些类似的带有对她进行人格辱骂的内容。从樱桃小丸子的博客头像和她晒的结婚照,小丛一眼就看出这是她前男友的新婚妻子。小丛不明白自己并没有得罪她,和前男友分手后也再无联系,为何他新婚妻子会如此对待自己。按常理应当是小丛对前男友的新婚妻子有这种仇恨心理才对。可这种不断在网上对小丛名誉进行诋毁的内容还是不断出现,有些甚至是指名道姓地对小丛进行谩骂。小丛忍无可忍,终于拨通了前男友的电话要求解决此事,但前男友说无法劝说他妻子向小丛赔礼道歉。小丛在公司却很难继续做下去了,不了解情况的同事都在怪异地看着她,她也无法做到一个个向同事解释她是被害者,小丛陷入到无尽地痛苦中,多少个不眠之夜漫长难熬。于是小丛于2014年9月下旬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第一次接受这种利用网络信息侵权的案件,经向庭长请示决定立案受理,于在2014年10月12日开庭。小丛根据樱桃小丸子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事实和利用网络信息对其进行人格攻击的范围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求对方承担小丛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代理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结合乌鲁木齐当地的经济水平,最终确定“樱桃小丸子”停止侵权,给予小丛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樱桃小丸子”的行为应属法律禁止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小丛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我国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构成了对小丛名誉权的侵害。 2020年是否有必要对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4福建某地产投资企划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花费大量资金精心打造的 “房屋超市网”有不明身份人士进入服务器私设帐号,并将硬盘数据拷出,经搜索发现某旅行社的“房产网”,其首页页面及其他栏目页面与本公司网站的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下拉菜单、模块完全相同。该公司经律师指导,于2002年12月5日委托当地公证处通过Internet对本公司的“房屋超市网”网站页面和某旅行社的“房产网”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并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相关文字,对搜索出的部分页面也进行了证据保全。在与某旅行社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判决: 2003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旅行社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0000元人民币。双方均为上诉。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据对原、被告在网络上的信息逐一打印并对这些信息获取的方式、过程、时间、地点有详细的记录,形成了一份完整客观的公证书,被告对公证书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证明,故应当判定侵权成立。 2020年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灰太狼、红太狼、喜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并将其作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创公司。2011年1月11日原创公司发现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久公司)在其所有的互联网站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Flash游戏,遂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2011年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载明:公证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处提供的空白光盘和刻录设备刻录至光盘后,由公证员将光盘封存。公证书所附页面显示了游久公司在其所有的网页上使用了灰太狼、红太狼、喜羊羊、慢羊羊、美羊羊、沸羊羊等六幅美术作品。此外,原创公司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了多种奖项。 原创公司认为,其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游久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传播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Flash游戏,侵犯了原创公司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故于2011年9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游久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7万元。 法院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创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灰太狼、红太狼、喜羊羊、慢羊羊、美羊羊、沸羊羊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故其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并无不当。游久公司未经原创公司许可,在其所有的互联网站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红太狼、喜羊羊、慢羊羊、美羊羊、沸羊羊系列美术作品,此行为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游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创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鉴于游久公司侵权获利、原创公司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美术作品的类型、作品流行程度、游久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 2011年10月24日,西安中院判决:游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卡通角色的创作人作为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其对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卡通角色被创造者以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方式授予第三人之后,第三人以该卡通形象为基础拍摄影视作品,由于影视作品的播出发行,卡通角色从而得以商品化。而公证处所使用的计算机是其单位所有,所得摄像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处提供的空白光盘和刻录设备刻录至光盘后,由公证员将光盘封存。公证书所附页面显示了游久公司使用了原创公司的美术作品。因此,对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应予以认定。 2020年网络侵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原告安吉中南公司及其董事长崔世豪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12月19日,一名为“工报一枝花”的搜狐网民(其博客访问量已超过29500次),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安吉中南百草园造假登峰造极;董事长俗名“吹牛好”,真名崔世豪...》的文章,文中不实言论严重玷污公司及董事长名誉,且造成公司营业额直线下降,众多员工流失以及企业综合竞争力下降。为此,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搜狐公司致函,要求被告对“工报一枝花”的博客主除名,并删除相关文章。函发后,被告在较长时间内仍未消除影响,后来也仅隐藏文章部分内容,但文章标题仍在博客首页。第二天,博客主又发表了一篇《浙江省长夏宝龙关注中南百草园造假》的文章,再次对两原告名誉和人格进行玷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对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用户发表的言论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但被告却任由第三人变本加厉侵害原告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两原告名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安吉法院受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中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